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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以证券欺诈罪判处 18 个月监禁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0 条的相关规定,零售交易员 Christine Yeung Tak Sum 因证券欺诈罪被香港法院判处18个月监禁。

香港法院以证券欺诈罪判处 18 个月监禁

今日,东区裁判法院判处零售交易员 Christine Yeung Tak Sum 因证券欺诈罪行而被证监会(SFC)起诉的非法卖空案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0 条的相关规定,判处18个月监禁,这是首次有个人因在非法卖空交易中实施欺诈或虚假方案以意图欺骗而被定罪。

在判决中,裁判官 Jeffrey Sze Cho Yiu 表示,该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犯罪行为的预谋以及涉及的大量非法利润,考虑到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重要性,必须向公众传递强有力的警示信息,对违法者立即执行拘留刑。

证监会执法主任 Christopher Wilson 表示:“这起案件源于一项复杂的炒作与抛售调查,我们发现了股价暴跌前即刻进行的涉嫌证券欺诈行为,即非法卖空。这起案件的结果向市场参与者发出了明确而强烈的警告,证监会对市场不端行为零容忍。我们将加倍努力根除市场不端行为,以维护市场诚信,保持香港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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